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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3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柳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柳价费报[2001]36号)悉。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为改善医疗条件,适应各经济收入阶层病人的服务需要,于1997年新建了住院病房,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该院1997年新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大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能上浮。除此之外,医院在床位费上不能再另行收取消毒费、专项设备使用费、特殊功能床加收等其他费用。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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