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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函[2002]2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的请示》(豫产交字[2002]第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 二、你中心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强制服务。 三、产权交易服务费属省管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本批复自2002年7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04年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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