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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财综[200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我们在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截至2002年7月1日,我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195项。各有关部门收费及缴费单位缴费,均以《收费目录》为准。 二、2002年7月1日起,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收费项目、调整项目收费标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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