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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审定下达自治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专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2号)规定,现核定自治区人民医院、肿瘤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专科用药品(69个品种)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各医疗机构在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核定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个别药品目前实际执行价格低于此次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应仍按目前实际价格执行。 本通知核定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2年8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在本院门诊部、住院药房等显著位置公示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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