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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龟石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贺州地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龟石电厂上网电价的请示》(贺地价字[2002]11号)收悉。根据桂价格字[2001]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考虑贺州地区日前发、供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龟石电厂上网电价暂仍按现行的上网电价执行:丰水期每千瓦时0.198元;枯水期每千瓦时0.243元(含各项规费、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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