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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取消医疗就诊全程服务等项目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3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坛、朝阳、友谊医院等有关医疗机构: 你们关于“收费查询卡”、“门诊一条龙服务”、“医疗就诊全程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医)字[2○○1]371号)的精神,决定取消“收费查询卡”、“门诊一条龙”及“就诊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此类服务及类似服务不得收费。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清理本单位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对京价(医)字[2001]371号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服务项目应停止收费,确需开展的须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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