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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阳光丽景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房]字[2002]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丽景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按有关开发建设文件,阳光丽景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于超出普通住宅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袋装垃圾及保洁费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0元收取。此项费用中已含大垃圾桶、每户每月垃圾袋和大垃圾桶垃圾袋费、保洁费,不得另收保洁费。 2、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2元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日期为2002年7月22日至2003年7月21日止。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经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重新报市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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