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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试行)办法


【颁发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价格字[2002]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适应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济南市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型货运出租汽车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供货主临时雇佣,并按时间、里程计费的0.6吨、0.9吨小型厢式货运汽车。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小型货运出租汽车收费,使用本办法。 四、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的收费由运价、运输延滞费、委托装卸费等构成。 五、运价 (一)货运出租汽车按车次计收运价。运价标准 1、载重量0.6吨的车辆,起租基价18价,起租里程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元。 2、载重量0.9吨的车辆,起租基价23元,起租里程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50元。 (二)当日23时(含23时)起至次日5时(不含5时)的时段内,运价在上述运价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 六、计价时段 货运出租汽车自初次装载货物后起步至货物卸载止的运输过程为计价时段。 七、延滞计价 (一)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时,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每5分钟折算1千米运价计收运输延滞费: 1、初次装载货物的时间超过10分钟起的超时部分; 2、货主要求停车等候。 (二)因承运人原因车辆停驶的,不得收取延滞费。 八、货主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搬运、装卸的,搬运、装卸价格由双方协商。 九、其它计费 (一)包车运输 货主要求使用包车运输货物的,收费标准为: 1、0.6吨车辆每小时30元,0.9吨车辆每小时40元。 2、包车计费4小时起算,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超时部分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3、包车运输可使用里程按每小时20公里计算,超时或超距择大计费。 (二)、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途经收费桥梁(含浮桥)、公路的通行费,由货主承担;在车辆前往货运途中发生的上述通行费,由承运人承担。 (三)货运出租汽车使用税控里程计价表,运费显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尾数小于或等于0.51元的舍去,大于0.51元的进1元。 十、小型货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合格计价器,张贴统一按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由物价部门监制的货运价目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不执行货运出租价格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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