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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省政府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业性组织及社会团体正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标准。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2.凡能够按照市场规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3.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4.凡财政能安排证照制作费的证照类收费项目; 5.凡不再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各类事业单位目前仍在执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6.单纯为筹集部门或单位办公经费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执收的收费项目; 8.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取消的其他收费项目。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1.标准不合理且明显偏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测算后要降低收费标准; 2.保留的证照类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计费原则进行测算,超过标准部分予以降低; 3.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应降低标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二、时间安排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5日至8月31日。由省财政厅、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初审意见,提交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逐项研究后,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在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计委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进行汇总,提交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一切从服务经济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大局出发,决不能站在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上对待清理工作。省计委、财政厅要抽调熟悉政策业务的人员,组织得力工作班子,集中精力开展清理工作。负责清理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严肃审慎地提出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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