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相应审查资质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的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规模较小的临时建筑和农民自建的二层以下住宅除外)。特级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一级及以下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申报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单位)进行审查,向审查机构(单位)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三)审查机构(单位)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四)审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经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凭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图纸,办理施工招标,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八条审查机构(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时限: (一)一级建筑工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二级建筑工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三)三级建筑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审核人员和审查机构(单位)在施工图上签字和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审查机构(单位)向原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领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经审查涉及安全问题或明显不合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必须和勘察设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再送复查。 经审查(或复查)不合格项目,由审查机构(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受审。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政策性审查和安全性技术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 1、执行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4、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程序; 5、各专业设计是否配套齐全; 6、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审查备案; 7、是否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2、地基和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3、建筑上部结构选型与选材是否合理、可行; 4、结构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参数选择或采用电脑程序是否正确; 5、建筑抗震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 7、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 8、给排水、电气、暖通、煤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9、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红线图; (三)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四)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工程概算; (五)结构设计计算书、电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七)与本工程施工图相关的其它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三条具有审查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完成的施工图,不得由本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单位)及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和作出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审查责任;经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应向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单位)承担审查失察责任,不代替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以及未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修改的施工图,不准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施工图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同意,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单位)和审查人员应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做好审查工作;在施工图审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经费,由审查机构(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列入工程总概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工程、园林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等其它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办法,由交通、水利等其他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