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成为省政府采购中心举办的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的潜在供应商。 第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由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分供应商主动申请审查和省政府采购中心选择审查两种。 第五条供应商主动申请审查的,应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遵纪守法情况。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税收征纳情况证明,企业合同履行情况等。 (二)环境影响情况。生产及使用涉及政府采购产品时对环境的影响。 (三)企业注册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数量及注册地点。 (四)企业的银行开户情况及资信情况。 (五)企业的经营业绩。应列举大宗业务对象1—2个。 第六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某些特殊项目时,可选择有特殊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省政府采购中心选择审查时,可发函至相关机构索取资料,或直接派员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取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紧密型合作企业或紧密型结盟企业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权威部门出具有关合作或结盟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松散型合作企业或松散型结盟企业申请资格审查的,应以其中一家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登记时必须注明其合作性质及合作伙伴全称,并提供合作伙伴的详细资料;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为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的组成成分。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档案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能提供政府采购所需物品、服务及相关售后服务; (二)由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具备必须的生产经营设施,有较雄厚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管理经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对产品生产制造的合法性、使用过程的安全性、操作的技术可靠性及售后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四)纯商业企业(包括代理机机构)应具备较高层次的商业信誉和较为稳定的供货渠道; (五)专门提供劳务的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好的软件和硬件。 第十条例如档案管理的潜在供应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政府采购信息; (二)提供采购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列入省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的潜在供应商,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 第十二条对经过多次采购实践证明有良好履约能力和信誉的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在以后的有限招标和询价采购业务中可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供应商有垄断市场、垄断价格等欺行霸市行为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或向采购人员、招标方、评委等行贿以谋取利益的,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情节特别恶劣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在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资格。 第十四条供应商申请资格审查时有意提供不真实资料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附则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