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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铁路分局管内部分货运站使用“轮重测定仪”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锦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对部分货运站使用“轮重测定仪”收取费用的请示》(锦铁分多经发[2002]77号)收悉。为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企业和货主利益,杜绝货物超载、偏载等问题的发生,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不具备磅秤和轨道衡等计量方式的站段,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使用“轮重测定仪”进行计量并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吨1.00元。 以上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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