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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南京市地名办收取地名命名、更名公告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地名办:
你办关于收取地名命名、更名公告费的请示(宁地名办[2002]4号)悉。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它城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办在地名命名、更名向社会公布时收取公告费,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由申报地名的单位支付。公益性地名公告费用不得分摊到其它地名公告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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