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名办: 你办关于收取地名命名、更名公告费的请示(宁地名办[2002]4号)悉。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它城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办在地名命名、更名向社会公布时收取公告费,公告费按公告实际支出由申报地名的单位支付。公益性地名公告费用不得分摊到其它地名公告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