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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缴纳地租自建自管的老式私房的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物[2002]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杨浦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缴纳地租自建自管的老式私房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的规定,缴纳地租自建自管老式私房的管理,适用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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