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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郁公路石柱段改建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2]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柱县人民政府: 你县报送的《关于石郁公司石柱段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石柱府文(2002)3号)收悉。 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石柱至郁山公路是石柱经彭水连接渝怀铁路和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的重要干线公路,石柱段全长69公里,工程总概算12300万元。由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等级低、标准差,已不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量需要,改建完成后,可以提高现有公路的技术等级,完善公路路网结构,带动沿线经济的发展。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关于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石郁公路石柱段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条件,同意其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关于收费站设置、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待该路段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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