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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沙市热电厂热力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沙市热电厂热力价格的请示》(荆价重[2001]第109号收悉。根据《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经审核测算你们报送的资料,并按照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的原则,同意将沙市热电厂(包括长源江津)供热价格调整为每百万千焦26.5元(含税) 上述价格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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