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关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海科业字[2002]第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费的批复》(计价格[2000]2442号)有关规定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服务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照海关部署关于执行《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 据开发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6]602号)的规定执行。 二、报关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按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8]765号)的规定执行。 三、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服务收费,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