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收取担架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12号、宁卫规财[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急救中心: 你中心《关于聘用担架工新增服务收费的请示》(宁急中字[2002]9号)悉。为保证我市急救病人能及时得到救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担架服务费。 担架服务费的收取应以患者及家属自愿为原则,患者、家属要求担架抬运的(至医院急诊室),每次收费标准为:基础价20元(二楼以下含二楼),二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5元,使用电梯的,按基础价收费。 你单位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实行明码标价后方可收费。同时,加强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好急救工作。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