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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02]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每月230元(每日10.99元)。 二、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三、每月310元(每日14.82元)。 四、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以上标准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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