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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八区出租小轿车不再向乘客收取路桥隧通行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区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改善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主城区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减轻广大市民群众的出行负担,并规范出租车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对主城八区内的出租小轿车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主城八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营运的出租小轿车,不得再向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过隧通行费。 二、主城八区以外未购买年票的出租小轿车,进出主城区收费站或高速公路代收站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乘客据实承担。 三、原我局有关出租车小轿车向乘客收取过桥、过路费的有关规定与上述《通知》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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