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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


【颁发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治理我市燃煤烟尘污染,加快无燃煤区和改煤区燃煤锅炉改造进度,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应予以改造的燃煤锅炉,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无条件改造完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我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城墙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内,目前仍在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立即进行清洁燃料改造,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毕,同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 二、我市划定的改煤区内(南至丈八东路、水厂路,北至北二环路,东至纺织城,西至三桥范围内,无燃煤区除外),所有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的燃煤锅炉必须立即进行清洁燃料改造,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毕,同时停止使用燃煤锅炉。 三、对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的小型燃煤茶炉要坚决予以拆除。 四、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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