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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公示费收费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函[200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制证费、公示费的函》(鄂工商函[2002]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的规定,现将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公示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代新闻媒体收取的广告性费用。 二、公示费按新闻媒体合理的收费总额,由你局按照公示单位合理分摊的原则,代新闻媒体向公示单位一次性收取,集中向新闻媒体进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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