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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珠海市心理健康教育C证教师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珠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珠价[2002]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教育学院: 你院《关于珠海市心理健康教育C证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珠教院字[2002]25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委托有关学校承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任务的通知》(粤教思[2001]3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院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C证教师培训班收费按50课时,每课时按4元计算,即心理健康教育C证教师培训费为每人200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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