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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深卫防发[2000]41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保健休假)的管理,有效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待遇: (一)已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 (二)持有深圳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安排健康疗养2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放射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制订年度健康疗养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疗养,并指定专人负责带队,确保疗养安全、经济实惠、有益身心健康和工作疗养两不误。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合理安排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八条参加健康疗养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计划内的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搞好健康疗养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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