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我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就分离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 (三)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五)结合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进行分离。 (六)人员随资产走,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离的范围 分离全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前国家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其重新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而且对医疗机构内部功能科室的设置、医疗设备装备和医护人员岗位设置以及技术人员素质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需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在年内完成青海民和镁厂医院等16户企业医院(名单附后)的分离工作。省属国有农牧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因暂不具备分离条件,故不纳入此次分离范围。其他工业企业自办的医疗室、卫生所因其规模小,亦不列入此次分离范围。 三、分离的方式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要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改革实际,采取企业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及所属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企业认为可以停办的自办医疗机构,其人员、设备等,由企业自行安置和处理。 (二)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资产、人员移交地方卫生部门,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鼓励地方国有医疗机构采取兼并、收购、联合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自办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在接收并妥善安置企业医疗机构职工的前提下,资产可以无偿划转。 (四)企业应积极鼓励自办医疗机构的职工出资购买其净资产,组建股份制医院;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全部资产。 1、以各种形式改制,并与企业完全分离的企业自办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自与企业签订分离协议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3年“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 2、进行改制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国有身份职工可以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安置,解除其国有职工身份以及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对职工用安置费置换的资产,可以作为个人股份进入改制后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资产置换不足以安置其职工的,由企业另外划拨资产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资产进行置换后的多余部分,医疗机构职工可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认购。职工一时难以认购的资产,企业可将其以租赁的形式由医疗机构职工经营。 (五)同一个地区多个企业都有自办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实行合并或联合办医,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经费来源 企业医疗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自移交之日起,其经费来源如下: (一)凡支出大于收入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三年企业对其的差额补助平均数为基数,由原企业继续负担三年,三年后企业不再负担,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二)收支平衡或有结余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企业不再承担移交后的三年经费差额补助,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移交的自办医疗机构,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前三年由省财政比照当地国有医疗机构正常开支水平,确定定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三年后逐步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五、人员的移交与安置 (一)企业自办医疗机构人员的分离,以2000年12月31日实际在册人数为准。地方政府应按照医疗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准入条件予以接收。对其后调入的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经接收方考核审查后予以接收。 (二)企业自办医院的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移交,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 分离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力争年内顺利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 (一)由省经贸委总牵头,负责分离省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整体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积极配合。对实施方案中涉及医疗业务方面的问题,由省卫生厅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涉及资产和经费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 (二)各地区和相关企业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分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省财政厅与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做好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经费差额补助的核算,确保省财政差额补助按时足额到位。 分离条件成熟的企业自办医院名单 青海民和镁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轧钢厂自办医院 青海黎明化工厂自办医院 青海水泥厂自办医院 省第一建筑公司自办医院 原青海工具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化工机械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锻造厂自办医院 青海重型机床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铸造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海力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西宁特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办医院 青海第一机床厂自办医院 青海山川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青海第二机床厂自办医院 原青海西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办医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