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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电[2002]61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沁阳铝试验厂超出1.8亿千瓦时以外的新增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暂按300元/千千瓦时(已含价外收费和税)售给沁阳市电业局,沁阳市电业局按320元/千千瓦时售给沁阳铝试验厂。 二、1.8亿千瓦时以内电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文自2002年元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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