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电[2002]61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沁阳铝试验厂超出1.8亿千瓦时以外的新增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暂按300元/千千瓦时(已含价外收费和税)售给沁阳市电业局,沁阳市电业局按320元/千千瓦时售给沁阳铝试验厂。 二、1.8亿千瓦时以内电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文自2002年元月开始执行。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电[2002]61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沁阳铝试验厂超出1.8亿千瓦时以外的新增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暂按300元/千千瓦时(已含价外收费和税)售给沁阳市电业局,沁阳市电业局按320元/千千瓦时售给沁阳铝试验厂。 二、1.8亿千瓦时以内电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文自2002年元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