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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钦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确定钦州市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随小水电征收标准的请示》(钦市价格字[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市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的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市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浦北县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三、上述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暂在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中消化,维持水电站上网电价不变。 四、按计建设[1996]526号文件的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五、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桂价格字[2001]156号文件,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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