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复方鲜竹沥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复方鲜竹沥液(规格:10ml/支)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在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复方鲜竹沥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复方鲜竹沥液(规格:10ml/支)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在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