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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费办法》下达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收费标准、收费减免等内容),并报省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有关鉴定前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价费 [20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执行本通知期间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 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 江苏省职业(工种)鉴定分类表(试行)(略) 附件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试行)(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行为,保障有关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要求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第 6号令)和省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公布就业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41号)要求,凡在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2)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有效凭证。 (二)各类高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凭上述机构颁发的毕业(结业、合格)证等法定学业证明,可直接参加或通过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凡是国家及省有统一职业标准、鉴定规范、鉴定要求、职业(工种)分类、收费规定的,必须依照执行。国家及省暂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各地、各行业应严格执行。 (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中心),必须持同级编委(办)批准成立的文件,按收费审批文件和办理《收费许可证》程序,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领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下属鉴定所(站)代理鉴定收费,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凭委托书和委托单位的《收费许可证》正本,到同级价格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副本。代收单位代为收费,须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应将代收费用及时足额按规定解缴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收款时应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凭证》,并按规定比例(见附件 3)对收费资金进行分配、使用。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规定 省内经批准的鉴定收费单位,必须统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收费。今后遇有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增加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和在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其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鉴定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根据职业(工种)和等级的不同情况,分为A、B、C、D、E五个类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2、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费:根据《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市鉴定中心组成的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应知应会鉴定合格后,对其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申报者按200元收取,对高级技师申报者按300元收取。 3、证书工本费:对鉴定合格者,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费4元。 除上述收费规定之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由价格部门依法查处。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公布其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及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规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以体现其公正性。凡自行对其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鉴定的,其考核鉴定成绩无效,并不得收取鉴定费用。 (四)有关收费的减免规定 对在职职工和学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所在单位自备鉴定场地、设备、材料的,可按其实际消耗和承担的工作项目,据实扣减相应的鉴定费用。 为减轻弱势群体个人的经济负担,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给予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发文明确。 三、有关收费的收支管理规定 (一)有关培训单位收取的鉴定前培训费(含报名费、学费、教材费、资料费等),作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应单独记帐、单独管理、按章纳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收取的鉴定费 、职业资格评审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途开支使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分配、使用遵循“谁发生、谁留成、谁使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租用场地、命题、印刷试卷、阅卷、考评员考评费用;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差旅费;购买证书费用;上缴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题库使用费、年检等费用开支。 (三)下一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从鉴定费中按初、中、高技能等级每人5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缴付上一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所(站)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 上述所有收费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收支管理,并按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如期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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