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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发[200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大而强、富而美”新山东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迫切需要,是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既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创造空间和环境,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目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规划设计水平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管理体制落后、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同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城市意识,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发挥城市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依靠市场化、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现代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努力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明确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和目标。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正确处理城市化与工业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关系,高度重视城市发展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布局优化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定位。要坚持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全省城市功能明显增强、竞争力明显提升、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努力创造适宜人民群众创业发展和居住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全省经济大发展、城市大变样。 二、坚持高起点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四)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城镇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要以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性为基础,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科学合理进行城市布局,搞好功能分区,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系统性,发挥好指导和调控各项建设的龙头作用。 (五)提高城市详细规划水平,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要争取用5年时间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城市规划建成区。各城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建立规划项目库,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提前做好规划定点,确定建设时序。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超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形成规划图则和文本,作为土地市场供应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城市规划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规划工作,确保规划编制经费有稳定的来源。 (六)依法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规划确需调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一个城市只设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核发建没项目选址意见书。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对于按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用地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七)进一步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设市城市和县城应当建立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所有规划都必须经过规划委员会审查,未经审查者政府不予审批。规划管理方式要从以形态为主的个案式管理向以指标为主的通则式管理转变,把城市环境景观纳入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对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坚决查处,维护公众利益。建立规划公示制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八)实行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领导和有关人员不按规定编制和调整规划、干预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划和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在未取得“一书两证”情况下进行房屋确权、干预城市规划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高标准组织城市建设 (九)城市建设要突出重点。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交通、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公共安全、河湖整治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要严格控制大型行政中心、大型广场和超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集中财力高标准组织城市建设,切忌乱上项目、盲目攀比,坚决纠正贪大浮夸、不合理扩大城市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良倾向。要切实保证建设资金来源,坚决制止政府指令企业垫资、贷款承建工程。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房改政策不到位的城市,不得脱离实际,新建楼堂馆所和行政中心。 (十)城市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城市各项建设要精心设计、精心建设,争创一流水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市政建设要按法定程序,科学组织,文明施工。大力推广‘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城市建设科技含量。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至少几十年不落后。城市新区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形成富有现代化气息的城市景观。旧区改造要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不搞超强度、高密度开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造发展规划,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十一)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处理好新与旧、保护与建设、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及其周围的整体空间环境,延续历史文脉,体现传统风貌特色。要认真贯彻《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保护,依法查处违规建设。 (十二)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严格执行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科学指导城市绿化,选择节水抗旱、适宜当地气候环境的绿化品种,抓好城市园林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和大环境绿化,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推行城市供排水一体化运营管理,落实节水措施,积极推广节水器具,加快城市排水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实施绿色能源战略,加快供气、供热设施建设,减少烟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视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生活需要,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三)大力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点搞好中心镇的道路、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扶持力度,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当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要把小城镇建设与乡镇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快经济园区建设,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中心镇以上城镇集中,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到中心镇建立营销网络,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四、坚持高效能搞好城市管理 (十四)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街道的积极性,使管理重心下移,贴近市民服务。城市街道办事处经常性经费应列入市、区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及设施自行创收。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管理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 (十五)搞好城市管理法制建设,强化依法治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济南、青岛、淄博等大城市要加快立法进程,形成完整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其他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督能力,执法队伍工作经费列入城建资金预算,不得以收代支、以罚代支。实行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定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文明执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设区城市要积极争取列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县级市和县城也要创造条件,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由一个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六)建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搞好社区建设和服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城市管理和各公用事业、公共服务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在公共服务各行业,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完善便民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推广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便民热线经验,逐步统一全省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民热线特服号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城市优良秩序。 (十七)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各城市要开展以道路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着重解决道路反复挖掘、马路市场等问题。严格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搞好管线综合,将各类工程管线一次性集中敷设或建设综合管沟;城市政府要垄断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探索经营综合管沟新路子。整治城市出入口环境,严格控制沿出入口道路两侧建房。在城乡结合部集中开展清除垃圾和白色污染的综合治理活动,清理乱搭乱建,绿化美化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对街路标牌和广告的管理,加大对乱写乱画和乱设广告的整治力度,城建、规划、公安、民政、工商、电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城市景观面貌。 五、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搞好城市经营 (十八)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要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公开、透明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以及社会监督机制。放开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建筑设计市场和工程建设市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鼓励高水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竞争,不搞地区封锁。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质量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和工程监理,凡按规定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严禁中标单位层层转包、偷工减料,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十九)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打破垄断、特许经营的思路,放开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和经营领域。鼓励和吸引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运营市场化。现有市政公用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城市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作业任务,要逐步推向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发展新机制。 (二十)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坚持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属地管理,促进按不同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互相流通。简化已购公房上市审批程序,全面放开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用地,加快土地使用证发放进度。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收费。加大公积金收缴力度,提高公积金贷款使用率。扩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逐步改革房屋福利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把住宅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 (二十一)搞好城市资产经营,建立多元化城市建设投融资新机制。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大中城市要积极进行试点,加强和改进土地出让价格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楼面价为核心的土地出让价格管理机制,对超出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部分加收楼面地价。进一步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要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拨付到位,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免。省级财政要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与规划、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与规划、小城镇规划补助等资金支出。 六、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不顾条件,急于求成,盲目刮风、跟风,更不能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坚持不伤民、不劳民、不扰民。城市拆迁要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好群众生产生活;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狠抓落实,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十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省委、省政府每年举办一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研讨班,各市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参加。各城市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知识,提高领导和管理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水平和领导艺术,锐意改革,与时俱进,开创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局面;要带头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对城市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等乱打招呼、乱批条子;凡违反规定打招呼、批条子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二十四)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要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重点,努力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要全面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贯彻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要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为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各城市要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选择国内外先进城市作为自己学习和赶超目标,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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