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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收取《暂住证》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1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呼和浩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暂住证工本费的申请》(呼计费字[2002]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规定精神,同意你市公安机关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二维条码管理系统制作的暂住证卡(IC卡)时收取工本费20元。工本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暂住证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坏需补办暂住证卡的,按新发证卡收取工本费(20元/卡)。 三、暂住证卡(IC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内蒙古财政厅监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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