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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银行收取有关费用的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费[2002]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银行收取有关费用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和你局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未经国家计委同意,各级金融部门无权对银行结算业务收费问题作出解释。 二、近年来,为了向交费(税)者和消费者提供方便,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银行代收税费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未作明确规定前,可按谁委托谁交费的原则,暂由委托方和银行协商确定代收手续费标准,银行不得向交费(税)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你市出现的银行向纳税人和学生收取交费(税)手续费的情况,请你们严肃查处,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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