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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卫办医函[2002]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1]12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按照晋价费字[2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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