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卫办医函[2002]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1]12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按照晋价费字[2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卫办医函[2002]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1]12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按照晋价费字[2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