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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号)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年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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