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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收取港杂费的请示》(长铁多经发[2002]85号)收悉。建立内陆口岸,推出海铁联运,实现快速通关,将促进我省外贸事业发展,开辟走向世界的国际通道。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铁路货运内陆口岸开展各项业务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货主提出高效、经济、便利、优质的服务。 二、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试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自2002年8月起,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长春铁路货运口岸港杂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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