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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通化县湾湾川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网上费用结算办法的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通化县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湾湾川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过网费结算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湾湾川水电站上网电量通过通化县供电公司电网销售的实际情况和省经贸委的意见,考虑全省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的结算情况,经研究,通化县湾湾川水电站在通化县供电公司上网销售电量的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18元,其网上费用由水电站与通化县供电公司结算。此价格自2002年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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