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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城镇小学一般应为10—12个教学班,最小规模应不少于5—6个教学班;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校和若干分校、初级小学或教学点。 各盟市可视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最小规模为9个教学班。达不到规模的,可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 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农村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设行政领导1人,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 (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8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2—3人,9—17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人。内设机构,参照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置。 第十条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不得随意增设机构编制。 第四章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课程设置、教师周授课时数及学生班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其它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农村每班不足20人,牧区每班不足15人的教学班(点),每个班配备一名教师。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附加编制标准 1.因计划安排教师进修或教师产假、病假需聘用教师,由旗县以上编制部门按照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核定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2.蒙语授课班和加授蒙语文班(含用其他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盟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每班可增加0.1的专任教师编制。 4.农村、牧区中小学上划旗县管理后,撤销苏木乡镇学区建制,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巡回教学的职能由苏木乡镇中心小学承担。每个苏木乡镇中心小学平均增加3名教师编制。 5.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有语音教室和微机教室),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6.小学1—3年级,按实际住校生计算,每30名配备 1名保育员。 7.有食宿生的中小学:40人以下的配备一名炊事人员,每增加40—50名学生增加1名炊事员。不足100人的配备1名宿舍管理人员,每增加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全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编制标准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 第十八条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执行。旗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中小学编制管理应列入督导检查学校办学条件和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任何机构不得借调学校编制内的教学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颁布内蒙古自治区中等师范学校和全自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暂行规定》[1986]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1]19号)即行废止。原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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