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旅游局: 旅游景区是经济文化的窗口,加强旅游景区的用语用字管理,对于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法规,省语委、省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语言和文字是维系国家、民族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对于提升景区形象,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景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景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要将用语用字规范工作的要求纳入旅游景区的管理目标和员工的工作规范,把用语用字规范要求渗透到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各项活动中去,努力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检查落实。各景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检查,抓好工作的落实。各景区应在近期组织人员对本景区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抓紧整改。省语委、省旅游局将组织专家对省内A级景区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相关检查情况。 附件: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旅游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
一、用语规范
1.景区内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2.相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以上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使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要求。
二、用字规范
(一)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1.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2.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3.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4.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5.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6.各类名称用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3.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4.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6.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7.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三)地名标志汉字使用规范
1.地名标志指景区内的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标志。
地名标志的汉字使用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2.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3.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四)汉语拼音使用规范
1.《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2.《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言。
3.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五)外文使用规范
景区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5A和4A级景区提倡翻译使用多国文字。外文翻译应当规范合理,消除拼写中的失误及明显的翻译不当现象。
(六)景区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