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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调车费用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化股份公司铁运分公司: 《关于调整调车费价格的请示》(吉化股运字[2002]15号)收悉。考虑到机车改型、生产成本增长等因素,经研究,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车费用由化工产品每吨公里0.30元、炼油产品每吨公里0.20调整为化工产品每吨公里0.40元、炼油产品每吨公里0.30元。此项调车费用调整不适用于国家定价的化肥产品。 二、本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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