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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调整意见


【颁发部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 本《意见》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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