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 本《意见》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 本《意见》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