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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民卡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信息办:
为配合我市医保改革,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向全市市民推广使用市民IC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现将你办市民卡中心办理市民卡收费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市民卡(收费编号为:220001)收费标准为,领新卡每卡10元,丢失、损坏补领卡每卡30元。 二、挂失和解除挂失、更改个人信息,每卡每次10元。 三、对持有《帮困卡》的困难户和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减半收费。 特此函复。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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