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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林权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确定我市林权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京林发(林政)[2002]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林业局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编码163008)。 二、市、区县林业局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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