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试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部门协商通气制度(试行)》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试行)
为保证国家和我市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和改革深入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我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市妇联共同参加,组织实施。并建立由以上11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11部门各派一名人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落实总体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项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享受政策人员、对象、范围及数量。
(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税项目落实情况;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到的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免收金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享受到的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减免金额;简化手续情况;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四)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已制定并公布的减免行政性收费涉及的部门、项目名称、标准和执行情况;仍存在的主要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及的部门。
(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金额及受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
(六)场地安排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和扶持支持办法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八)各种就业载体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享受政策及组建就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的情况;组织的数量及受益的人数;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市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一)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经常化,每半年一次,一年内不少于两次。检查面和检查内容均要达到100%。检查中,不仅要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账目,还要深入实地,了解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反映。
(二)市各有关部门,在搞好自身工作检查的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要在半年和年终对下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检查与纠正违反政策问题相结合;
2.检查与边查边改、建章立制相结合;
3.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4.惩戒与鼓励相结合;
5.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四)各有关部门每次检查后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全市的总结报告由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研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在集中各单位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制定出检查方案,确定一个时期的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方案下达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检查,并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和配合。
(三)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定期召开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对各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涉及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实施。对于涉及全局或政策性的问题,研究分析后,制定出解决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检查的权力、责任、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检查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主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对有关问题的解决。
参加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三)实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走过场及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