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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6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1999年11月5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9]340号),规定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为每张50元;银行业务IC卡年费为每张10元;2002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和税收优惠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颁发执行。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和停止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与年费,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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