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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7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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