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用地(征地)事务所(署): 现将《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009号)、沪财预[20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第八条的操作口径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执行日期以征地费包干协议签订之日为准,浦东新区征地包干项目以总签协议签订之日为准;2002年5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协议,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200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补充协议的项目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收费标准,以原征地费包干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准计收。 三、对于住宅建设征地面积在250亩以上的项目,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于住宅建设征地面积在250亩以下的项目征地管理费从原来3%的标准调整为2.1%。 四、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