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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范围,即《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附后)。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颁发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地应当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制定具体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适时作出调整,至少每两年应调整一次。 五、鉴于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方式已提出相关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暂不涉及这项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科学测算,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按《条例》规定执行。 附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表
┌─────────────────────┬─────────────┬──────┐ │项目│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 │││助费(元/ │ │ 标准 ││平方米·月) │ │├───┬────┬────┼──────┤ │地区│住宅│生产、营│仓储、办│住宅│ │││业用房│公用房││ ├─────────────────────┼───┼────┼────┼──────┤ │一类区:福州、厦门、泉州市区│ 4—8 │6—10 │5—8│5—8(厦门 │ │││││市10—12) │ ├─────────────────────┼───┼────┼────┼──────┤ │二类区: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 3—6 │4—8│4—7│4—7│ │德市区,福清市、长乐市、晋江市、石狮市、│││││ │南安市、同安县│││││ ├─────────────────────┼───┼────┼────┼──────┤ │三类区:│ 3—5 │3—6│3—5│3—6│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闽侯县│││││ │泉州市:泉港区、惠安县│││││ │莆田市:涵江区│││││ │漳州市: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 │三明市:永安市、泰宁县│││││ │南平市:武夷山市、邵武市、建阳市、建瓯市、│││││ │顺昌县│││││ │龙岩市:漳平市│││││ │宁德市: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 ├─────────────────────┼───┼────┼────┼──────┤ │四类区:│ 2—4 │3—5│2—5│2—4│ │福州市:平潭县、闽清县、永泰县│││││ │泉州市:永春县、德化县、安溪县│││││ │莆田市:仙游县、秀屿区│││││ │漳州市:长泰县、诏安县、华安县、云霄县、│││││ │平和县、东山县│││││ │三明市:沙县、尤溪县、大田县、明溪县、将│││││ │乐县、宁化县、清流县、建宁县│││││ │南平市: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龙岩市: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 │长汀县│││││ │宁德市: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 │周宁县│││││ ├─────────────────────┴───┴────┴────┴──────┤ │注:搬迁补助费≥200元/次,其中厦门市搬迁补助费≥300元/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测算,原房建│ │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两项费用均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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