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省政府、省计生委重新制定下达了严格的人口控制工作目标,我市的工作目标远远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低生育水平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干部队伍、经费投入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和艰巨的工作任务的要求;一部分领导干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放松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为确保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人口控制工作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完成今年人口控制工作目标 省政府、省计生委已经明确,我市今年出生人口要控制在56715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9‰以内,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今年人口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松劲思想和消极厌战情绪,对人口控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调整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制,采取一切必要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工作目标的完成。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并落实议事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尽快形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要尽快组织集中服务活动,重点清查漏档漏管和计划外怀孕问题。各级计生部门对清查出的计划外怀孕对象,要坚决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在6月底前完成市计生委下达的四项手术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加大二胎生育的控制力度。对病残儿、成人伤残类二胎指标要严格按标准审批,总量控制在1:0.29(一孩和二孩的发证比例)的要求以内,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随意降低标准的现象发生。 市政府决定将调整后的人口工作目标作为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不成人口工作目标的,通报批评;对人口出生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和乡(镇),列入重点管理单位。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突破口,抓住机构改革和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遇,稳定机构,精简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宣传、技术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精简县、乡计生部门富余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要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对编外人员进行分流,妥善安置。今后,计生系统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缺编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形式录用人员,决不允许随意调入。 (三)定编定岗以后,县、乡计生部门公务员(计生行政管理干部)由县、乡财政核发工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取消自收自支编制,现有的自收自支人员全部分流或解聘。今后不允许以自收自支形式向各级计生部门安排各类人员。 (四)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选人机制,今年年内基本完成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公开选聘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工资从农业税附加中解决,由乡(镇)统一发放。 今年,要把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是人员工资开支超过计划生育事业费30%的,一律不能进入一类县(市)、区和乡(镇)。 三、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统筹和村提留将取消,计划外生育费作为社会抚养费全部收缴国库,我市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当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保证措施抓紧抓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要求和省定的事业费投入标准,对当年计划生育事业费作出足额预算,坚决做到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时、均衡投入到位。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支出,列入乡财政预算。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四项手术费由省、市、县(市)区按照2:2:6的比例负担。今年是实行免费服务的第一年,各级政府要将这部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予以解决。考虑到多数乡(镇)财政困难,上缴国库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以全部或大部分作为乡级对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的补充,但乡财政对计划生育的经费预算不得因此低于上年度的实际投入。 (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以上3项工作,要列入各级政府督查事项,严格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