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更加合理,经研究决定,从8月1日对我市部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 1、一级道路计时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 2、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3、电动自行车停车收费标准为0.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