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 ]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150 元/人,其中上交省教育厅20元用于考试命题费、试卷费等项开支。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收费的通知》(苏教财[1998]130号、苏价费[1998]519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财综[2002] 4号)(略)
附件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略)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